一杯价值百万美元的咖啡

LaaLaa 发表于 2007-05-24 22:02:00

>一杯价值百万美元的咖啡
>
>
>陈伟
>
>
>几乎在全球范围内, “麦当劳咖啡烫伤案”(Liebeck v. McDonald’s Corp.,1994)家
>喻户晓,声名狼藉,其真相众说纷纭,扑朔迷离。
>
>
>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版本是,一位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,一不小心被烫了一
>下,居然在腿上烫起了一个水泡。老太太本来没想打什么官司,却被身旁一个无事生
>非的律师看在眼中。他主动上前说:“夫人,请不要走,我是律师,可以免费帮助您打
>这个官司。”俗话说,有心栽花花不开,无心插柳柳成行。令人难以置信的是,老太太
>福星高照,歪打正着,竟然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,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
>婆,令世人跌破眼镜,笑掉大牙。
>
>
>时光流逝,白驹过隙。案发十余年之后,回首往事,根据对案情内幕的深入挖掘和诉
>讼细节的法律分析,麦当劳咖啡案的实情,以及麦当劳公司是否应对其滚烫咖啡负有
>赔偿责任的问题,远比街谈巷议、道听途说的“小道新闻”错综复杂,启人深思。
>
>
>这个案子的主角名叫斯黛拉·莉柏克(Stella Liebeck),当时已有七十九岁高龄,家
>住新墨西哥州,退休前是超级市场收银员。1992年2月,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
>车,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,通过“驾车销售窗口”买了一杯咖啡,售价四十九美
>分。驶离餐馆后,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,外孙便停住了车。
>
>
>当时,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,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,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,右
> 手试图打开杯盖,没料想,一个意外闪失,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,致使大
>腿内侧、股腹沟、外阴部、前臀等处严重烫伤,其中“三度烫伤”面积占全身皮肤百分
>之六。
>
>
>在医学术语中,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“面积”和“深度”。皮肤表皮的烫伤属于“一
>度烫伤”,皮肤红肿,感觉疼痛,但数日后便可痊愈;在伤及真皮的“二度烫伤”中,皮
>肤表面长出水泡,疼痛难耐,但一至二周内便可痊愈;伤到真皮深处的烫伤,则需要
>三至四周的时间才能痊愈。真皮到皮下组织之间的深度烫伤,就是最严重的“三度烫
>伤”,伤口变成白色,感觉不到疼痛,皮下组织完全坏死,即使治愈,也永远无法恢复
>原有功能,当伤害范围过大时,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。“三度烫伤” 大都因高温导
>致,或温度仅为“次高温”,但却像“热水袋”式烫伤效应一样,因较长时间作用而引
>起。
>
>
>在日常生活中,很多人在炒菜、煮粥、煲汤、泡茶、冲咖啡时,因疏忽大意,偶尔造
>成过“一度烫伤 ”或“二度烫伤”,但“三度烫伤”比较罕见。在麦当劳咖啡案中,为何泼
>洒了一杯咖啡,竟然造成当事人极为严重的“三度烫伤”呢?主要原因为:第一,当年
>麦当劳出售的咖啡,确实烫得令人难以置信,温度比同业高出了10℃~16℃,细节待后
>详述。第二,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,皮肤几乎像婴儿一样娇嫩。第三,女性两
>腿之间的“敏感部位”,恰好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。第四,滚烫的咖啡并非泼
>洒在光裸的皮肤上,数秒钟后自动流失,而是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,当时
>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,结果造成了 “热水袋”式的烫伤效应。
>
>
>可怜的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,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,出院后卧床不起,直到两个多月
>后,伤口才逐渐痊愈,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,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
>走。因“敏感部位” 惨遭烫伤,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,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
>险。尽管莉柏克的女儿未雨绸缪,为母亲购买了医疗保险,尽管莉柏克本人享有联邦
>政府提供的六十五岁以上老人医疗补贴,但是,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然相当惊人。
>
>
>伤势初步稳定后,莉柏克的女儿愤愤不平,遂给麦当劳写了一封报怨信,以咖啡过烫
>为由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,共计两万美元。可是,麦当劳目光短
>浅,刚愎自用,不肯“破财免灾”,仅同意支付八百美元“安慰费”。但是,莉柏克全家
>不肯轻易善罢甘休。
>
>
>没过多久,莉柏克的女儿偶然结识了一位名叫摩根(S. Reed Morgan)的得州律
>师,此公精明老辣,经验丰富,擅长赔偿诉讼,曾为一位被咖啡烫伤的顾客提供法律
>服务,与麦当劳折冲交涉,最后达成庭外和解,赢得了一笔两万美元的伤害赔偿。初
>步了解案情后,摩根律师判定,老太太的伤情令人震惊,两腿之间“体无完肤”,麦当
>劳难逃法律责任。于是,莉柏克鼓足勇气,以咖啡质量缺陷、危及人身安全、酿成责
>任事故为由,一张状纸把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。
>
>
>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,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,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,往往
>就可以胜诉。在麦当劳咖啡案中,适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权,其法律根据为,麦当劳公
>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,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;如果咖啡温度过高,而且
>没有事先警告,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,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。如果侵权
> 行为属于“轻率的”和“恶意的”,原告赢得官司之后,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(偿还
>医药费、误工的薪酬等),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。
>
>
>1994年7月,“麦当劳咖啡案”开庭时,新闻媒体一反常态,站在了大公司麦当劳一
>边,对原告冷嘲热讽,挖苦调侃。陪审团也觉得此案滑稽可笑,荒谬绝伦,以为原告
>只是被烫出了几个水泡而已,琐事一桩,不足挂齿。可是,当陪审团看了医生的诊断
>报告和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后,皆感惊心动魄,极度震撼,这个貌似荒诞不经的烫伤
>案,显然非同寻常,不可低估。
>
>
>可是,伤势触目惊心,照片惨不忍睹,遭遇令人同情,并不能从事实和法律上证明麦
>当劳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。常言道,有理走遍天下,无理寸步难行。众所周知,咖
>啡是用嘴喝的,不是往裤裆里泼的!控方必须以令人信服的真凭实据,证明的确由于
>麦当劳咖啡的质量缺陷,以及由于麦当劳公司“轻率的”、“恶意的”行为,导致原告人
>身伤害及财产损失,才能打赢这场“荒谬绝伦”的民事赔偿官司。
>
>
>在法庭上,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,麦当劳咖啡烫伤顾客的事故是司空见惯的家常便
>饭?还是偶尔发生的个别现象?在控方律师要求下,法官下令,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
>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。令陪审团大吃一惊的是,这些文件和数据显示,在1982至 1992
>年的十年期间,麦当劳总共遭到七百余起咖啡严重烫伤事故的投诉,其中有数十起造
>成顾客外阴部、股腹沟、大腿内侧等“敏感部位”烫伤,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
>苦。尽管联邦法院从未正式立案受理这些投诉,但暗地里,麦当劳平均每年花费五万
>美元,偿付因咖啡烫伤引起的庭外和解以及给受害者赔偿一点儿象征性的“安慰费”。
>
>
>可能有人认为,麦当劳实在太傻了,为何不在出庭前对文件和统计数字做些“修
>饰”呢?简单而言,麦当劳根本不敢!输掉一个民事官司,不过赔偿几十万或几百万美
>元而已,可是,篡改文件和商业统计资料,则是涉及“伪证罪”和妨碍司法的刑事
>罪,一旦不慎露出马脚,整个公司将面临万劫不复的灭顶之灾。在此问题上,麦当劳
>公司的老总比“拉链门”中的克林顿总统要遵纪守法得多。
>
>
>言归正传。既然烫伤事故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,麦当劳为何掉以轻心,疏忽大意,对
>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,对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呢?辩护律师解释说,麦当劳每年售出
>大约十亿杯咖啡,十年以来,总共售出了大约一百亿杯,相比之下,同期发生的烫伤
>投诉事故,只有区区七百余起,即平均每一亿杯才出现七起烫伤事故,事故率为百分
>之零点零零零零零七,实际上相当于零,完全可以忽略不计。
>
>
>从商业统计和“数字化”管理的角度看,被告律师的辩解貌似有理,实则自食恶果。陪
>审团认为,在事故率相当于零的数字背后,是七百余位消费者惨遭严重烫伤的可怕事
>实。在美国的商业法规中,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原则性问题,岂能以统
>计数字为由,傲慢不羁,冷漠无情,敷衍搪塞,推脱抵赖。此外,律师提醒陪审团注
> 意,常识告诉人们,麦当劳统计的投诉数字只是冰山一角,肯定还有数量众多的烫伤
>受害者,有苦难言,匆匆离去,忍气吞声,自认倒霉。
>
>
>可能有人纳闷,麦当劳的咖啡为何动辄造成烫伤事故呢?控方律师的抽样市场调查显
>示,最重要的原因在于,麦当劳的咖啡确实烫得惊人,在全美快餐业名列榜首。据调
>查,汉堡王(Burger King)、甜面圈( Dunkin’Donuts)、温迪(Wendy)等十余家麦
>当劳主要竞争对手出售的咖啡,以及普通美国家庭中饮用咖啡的温度,一般在70℃~75
>℃。根据笔者的“业余市场调查”,近年来在美国风靡一时的咖啡连锁店“星巴克”(
>Starbucks Coffee)所售咖啡的温度,一般仅在75℃左右;此外,笔者所在美国公司为
>雇员提供的免费咖啡的温度,同样仅在70℃~75℃之间。
>
>
>可是,当年麦当劳所售咖啡的温度,竟然高达82℃~86℃,比同业整整高出了大约10℃~
>16℃!烫伤专家出庭作证时指出,如果麦当劳咖啡的温度与同业“保持一致” ,原告遭受
>的烫伤将轻得多。这个轰动全球的赔偿官司,很可能根本就无从谈起!
>
>
>那么,麦当劳的咖啡如此之烫,是否系雇员粗心大意,违规操作,或质量管理的缺陷
>失误所造成呢?对此,麦当劳主管产品质量的副总出庭作证说,咖啡温度过烫,恰恰
>系严格遵循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。根据麦当劳公布的产品质量手册,咖啡应以96℃左
>右的热水冲泡调和,当完成全部生产程序,最后端到顾客手上待饮时,咖啡温度应保
>持在82℃~86℃之间。
>
>
>接下来的问题是,麦当劳为何无视烫伤事故频发,死活非要把咖啡温度设置在快餐业
>“高不可攀”的危险高度呢?出庭作证时,麦当劳的老总口若悬河,振振有词,自吹自
>擂,理直气壮。他向陪审团解释说,咖啡温度的设置,并非随心所欲,而是根据咖啡
>专家的建议。为了提取咖啡的迷人香味,咖啡豆经挑选、烘焙、研磨等程序后,以96℃
>的热水冲泡调和时口味最好,在82℃~86℃饮用时口感最佳,味道醇厚,尽显神妙本
>色,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。麦当劳每年售出十亿杯咖啡,是位居亚军的“甜面圈”的
>两倍,在全球快餐业独领风骚,名列榜首,恰恰说明麦当劳的咖啡品质超群,温度恰
>如其分,消费者对此情有独钟。
>
>
>这时,摩根律师抓住破绽,出其不意地追问了一句:“贵公司除了咨询咖啡专家的‘高
>温’建议之外,是否从顾客人身安全的角度着想,咨询过烫伤专家的专业意见?”麦当
>劳老总不敢信口开河,随意扯谎,只得老老实实地回答:“没有咨询过。”官司打到此
>时,被告已处于明显下风。作为全球财富五百强大企业和世界第一大连锁快餐店,麦
>当劳刚愎自用,执迷不悟,把咖啡温度设定在快餐业“名列榜首”的高度,在十年期间
>破费五十万美元巨款“化解”烫伤事故;与此同时,麦当劳从未就 “高温咖啡”与烫伤事
>故频发之间的关系咨询过医学专家的意见,给陪审团留下了极为恶劣的印象。
>
>
>对麦当劳更为不利的是,它一方面出售“高温咖啡”,一方面却漫不经心,疏忽大
>意,未在咖啡杯醒目之处,以法律术语“警告”(Warning)“高温热饮,小心烫伤”,仅
>以极小字体“提醒 ”(Reminder)顾客注意。从法律角度看,这是显而易见的疏忽大
>意,后患无穷的硬伤漏洞,追悔莫及的致命失误。
>
>
>麦当劳的律师强调,泼洒滚烫的咖啡会造成严重烫伤,这是“最基本的常识”,难道还
>需要特意向顾客“警告”吗?控方反驳道,麦当劳咖啡的温度高得不可思议,顾客意外
>失手,泼洒了一小杯咖啡,竟然造成全身百分之六的皮肤“三度烫伤”,竟然花费了高
>达数万美元的医疗费用,竟然险些造成年高体弱的受害者生命危险,可以毫不夸张地
>说,这个咖啡烫伤案匪夷所思,惊世骇俗,已经完全超出了“最基本的常识”范畴。
>
>
>针对“最基本的常识”问题,多数法律专家认为,假如麦当劳“随波逐流”,在咖啡温度
>上与全美快餐业“保持一致”;假如麦当劳防患未然,事先以法律术语“警告”高温咖啡
>可能造成致命烫伤,那么原告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。
>
>
>在欧美各国格调高雅的咖啡沙龙,冲调和品尝咖啡都是一门艺术。为了追求最佳品味
>和口感,咖啡的温度的确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。当品尝饮用咖啡时,绝大多数咖啡
>“发烧友 ”一丝不苟,严格遵循专家的“高温”建议,同时配以精美高雅的咖啡器具。喝
>咖啡的讲究也很多,比如,当往咖啡里加糖时,应当先用镊子夹起方糖,轻轻放在小
>盘上,然后再用小匙放入杯中。如果直接用手指或镊子夹糖,一来礼仪风度欠佳,二
>来极易意外失手,致使滚烫咖啡溅出,造成烫伤事故。
>
>
>问题的关键在于,麦当劳是低档廉价的连锁快餐店,不是高尚雅致的咖啡沙龙;麦当
>劳的主顾是忙忙碌碌、来去匆匆的工薪阶层,不是悠闲自在、附庸风雅的贵妇雅
>客,不可能有那么多闲情逸致,严格遵循咖啡专家的建议。就品质而言,麦当劳的咖
>啡平淡无奇,与“品质超群”压根儿不沾边。如果说号称“法国文化象征”的巴黎市中心
>普罗可布咖啡馆(Cafe Procope)的咖啡能打九十分,咖啡连锁店“星巴克”的咖啡能
>打八十分,那么,麦当劳的咖啡最多只能打个六十分,勉强及格而已。麦当劳每年售
>出十亿杯咖啡,凭借的是铺天盖地的促销广告,凭借的是遍布全球的三万多家连锁
>店,凭借的是快捷方便和价格低廉,而不是其咖啡芳香迷人,温度滚烫,品质非
> 凡,口感绝佳。
>
>
>市场调查统计显示,购买麦当劳咖啡的顾客,大约有一半并未在店内饮用,而是或携
>至车上,或返回家中,或抵达办公室之后才开喝。另外,麦当劳使用的咖啡杯,是那
>种柔若无骨、价廉简陋的一次性纸杯,很容易因意外失手导致咖啡泼洒。因此,如果
>咖啡滚烫,缺乏法律警告,极易给毫无心理准备的消费者造成无妄之灾。
>
>
>正因如此,全美快餐业各巨头皆有自知之明,不敢以格调高雅的咖啡沙龙自居,先后
>主动降低了咖啡的饮用温度。唯独麦当劳一家妄自尊大,店大欺客,不知天高地
> 厚,不顾事故频发,执迷不悟,无知无畏,特立独行,冷漠无情,财迷心窍,草菅人
>肤,终于引发了这场轰动全球的司法大案。
>
>
>最后,陪审团一致判决,麦当劳出售的咖啡质量低劣,温度过高,毫无必要,不可理
> 喻,在产品安全问题上,掉以轻心,疏忽大意,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,造成了重大
>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,因此,必须承担咖啡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,偿付原告二十万美
>元的“补偿性赔偿”(Compensatory Damages)。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,亦应对事故承
>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,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百分之八十,赔偿总数相应地由二
>十万减为十六万美元。
>
>
>在这起咖啡烫伤案中,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,满打满算只有两万美元左
>右。由此,在十六万美元的“补偿性赔偿”中,其中十四万美元可视为对原告的精神伤
>害补偿。如果司法裁决到此为止,像麦当劳这样的大公司,腰缠万贯,富可敌国,十
>余万美元的民事赔偿,只相当于全年销售收入的沧海一粟,九牛一毛,可谓不痛不
>痒,无关宏旨,根本不值得捶胸顿足,哭爹喊娘,死去活来,痛不欲生。
>
>
> 接下来,陪审团的判决涉及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“惩罚性赔偿”(Punitive
>Damage)。这是一种赔偿数额大大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,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
>侵权和违法者,杀一儆百,以儆效尤!使那些恶意侵权、欺诈造假或负有产品责任的
>公司企业不寒而栗,闻风丧胆,谈虎色变,永不敢犯。依照美国法律,只要被告存在
>“欺诈的”、“轻率的”、“恶意的”、“任意的”、“恶劣的”、“后果严重的”侵权或责任行
>为,即可适用此项法规。
>
>
>经闭门讨论,陪审团判定,麦当劳不但应当承担咖啡过烫、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,而
>且由于对顾客的投诉置若罔闻,对数百起烫伤事故漠然置之,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
>成了“轻率的”和“恶意的”性质,因此,除了“补偿性赔偿”之外,被告应偿付原告二百
>七十万美元的“惩罚性赔偿”。这样,一杯售价四十九美分的咖啡,终于造成了麦当劳
>公司二百八十六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!
>
>
> 判决公布后,全美震惊,朝野大哗。新闻媒体大肆炒作,避实就虚,歪谈法律,耸人
>听闻;平民百姓不明细节,道听途说,长吁短叹,怨声载道,痛斥老妇敲诈有术,律
>师奸诈贪婪,法律荒诞无稽,赔偿高耸入云,陪审团荒谬绝伦。
>
>
>莉柏克本人最终也没拿到二百八十六万美元巨额赔偿。主审法官认为,陪审团在认定
>事实方面基本恰当,判处“惩罚性赔偿”的理由亦相当充足,但是,在此案中,原告本
>人的责任不可低估,而且陪审团判决的“惩罚性赔偿”的金额明显过高,意气用事,罚
>不当罪,矫枉过正,有失公平。于是,法官大笔一挥,将“惩罚性赔偿”由二百七十万
>一家伙砍至四十八万美元,加上原有的十六万美元“补偿性赔偿”,麦当劳应付的赔偿
>总额降低为六十四万美元。
>
>
>持平而论,主审法官的改判比较公正。尽管麦当劳刚愎自用,罔顾投诉,草菅人
>肤,责任难逃,但是,在此烫伤事故中,原告本人疏忽大意,不慎失手,其应承担的
>个人责任,至少应占百分之八十左右。因此,赔偿金由二百八十六万降为六十四万美
>元,似乎比较合情合理。
>
>
>可是,控辩双方皆不同意法官裁定,声称继续上诉。但没过多久,双方突然宣布,两
>家已达成了秘密庭外和解。原因很简单,原告年事已高,风烛残年,体弱多病,来日
>无多,如果官司逐级上诉,层层喊冤,旷日持久,遥遥无期,即使最终获得了巨额赔
>偿,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,还是适可而止、见好就收为宜。而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
>实奇烫无比,如果继续跟一个年过八旬、惨遭烫伤的老太太对簿公堂,扯皮斗气,纠
>缠不清,媒体趁机胡说八道,搬弄是非,起哄架殃子,既损害麦当劳的商业形象,又
>影响全球连锁店的日常生意,还是折中妥协、庭外和解为好。
>
>
>多年之后,据法律界权威人士披露,麦当劳秘密支付莉柏克的一次性“和解费”,总金
>额大约在六十至七十万美元左右,与法官的裁定大致相当。刨去三分之一的律
>费,莉柏克大概拿到了四十余万美元赔偿,其附加条件为:受害者全家必须“保持沉
>默”,不得以写文章、出书、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“旧案重提”,不得披露案情和解的内
>幕和细节,破坏麦当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形象。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,终于正式降下
>了帷幕。
>
>
>在保护消费者权益、预防热饮烫伤问题上,“麦当劳咖啡案”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轰动效
>应和免费广告的宣传作用。通过此案,全美餐馆饭店和全球消费者皆知,意外泼洒了
>一杯烫咖啡,竟然可能造成近乎致命的人身伤害,竟然可能引发轰动全球的赔偿大
>案,竟然可能导致数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款,绝对不可以置若罔闻,掉以轻心!对于
>公司和企业老板来说,麦当劳案相当于杀一儆百、当头棒喝的严重警告:别把豆包不
>当干粮,别把顾客不当上帝,别把消费者投诉不当回事儿!
>
>
>值得一提的是,因麦当劳咖啡烫伤事故发生在轿车内,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意外
>伤害事件,全球汽车厂商皆从顾客安全着想,在车座旁边精心设计了安全放置饮料杯
>的特别位置,极大地减少了不慎泼洒热饮的可能性。这种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高度重视
>的人性化设计,亡羊补牢,防患未然,造福顾客,功在社会。
>
>
>可能有人认为,一个不足挂齿的咖啡烫伤案,竟然索赔数百万美元巨款,这岂不是把
>法律当儿戏?这岂不是违背了常理世情?其实,这恰恰正是美国法律的高明之处!在
>通常情况下,的确应当遵循小过失小惩罚、大过失大惩罚的民法原则。可是,美国有
>三亿消费者,即使其中的百分之一遭受大公司的恶意欺负,或因遭受侵权和欺诈造成
>经济和精神损害,被迫耗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或“打假”,也将是司法资源和社会成
> 本的巨大浪费。
>
>
>因此,只有把违法企业和侵权造假者罚得死去活来,倾家荡产,销声匿迹,追悔莫
>及,只有使受害者和“打假者”一夜暴富,名满天下,扬眉吐气,心花怒放,才能真正
>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,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侵权和商业欺诈,才能从
>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,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市场环
>境。乍看之下, “惩罚性赔偿”违背了常理世情;冷静思考,其实这是高度法律智慧的
>体现。
>
>
>“麦当劳咖啡案”后,美国各州出现了一堆因热饮过烫对麦当劳、汉堡王等快餐连锁店
>提起诉讼的官司,迄今为止,无一胜诉。但是,律师贪得无厌,无事生非,另辟蹊
>径,高招迭出。2002年,纽约州两位青少年指控麦当劳公司故意隐瞒快餐食品存在的
>健康风险,发布欺骗性广告,误导顾客频繁光顾,引发了肥胖症、糖尿病、心脏病等
>健康问题。
>
>
>2005年,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正式裁决,要求麦当劳对 “集体诉讼”进行应诉。上诉
>法院裁决,原告律师有权搜集证据以支撑诉讼,可以向麦当劳公司索要相关的内部资
>料和秘密文件。麦当劳总部申辩说:“这种千奇百怪的民事诉讼,简直就是无事生
>非,无理取闹!”众所周知,麦当劳并未用枪顶住任何人的后脊梁,强迫消费者购买汉
>堡包。
>
>
>然而,就某种意义而言,“麦当劳肥胖案”这类荒诞无稽的官司,并非一无是处。面对
>官司和民意压力,麦当劳与时俱进,改弦更张,开始尝试改用低脂油,改良菜谱和软
>饮料,减少油炸食品,增加蔬菜水果,试图重塑自身形象,以焕然一新的面貌赢得全
>球消费者。
>
>
>正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,超级跨国公司的实力越强大,往往越不敢恃强凌弱,蛮
>横霸道,更不敢肆无忌惮地把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,反而如临深渊,如履薄冰,遵
>纪守法,严格自律,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,更不敢玩奸耍猾,稍有闪失。正是
>在陪审团审判的威慑之下,超级跨国公司不得不视普通消费者为上帝,成为遵奉商业
>规范、童叟无欺的道德楷模,成为乐善好施、肩负社会责任的慈善大家。信不信由
>你,“和谐社会”就是这样建成的。
>
曾经的这一天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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